受雇于包工头的民工在工作中伤亡属于工伤
实践中,一些建筑施工单位将工程交由包工头完成,包工头雇佣民工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工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或死亡,民工和包工头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时,民工往往到法院按照雇佣关系向包工头主张赔偿,有时还把发包人和施工单位列为共同被告,其实这是一种不正确,且索赔金额比较小的维权方式,正确的维权方式应该是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民工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然后申请认定工伤,由施工单位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赔偿受伤的民工或死亡民工的近亲属,劳动仲裁途径虽然较麻烦,但得到的利益往往大大高于雇佣关系下的人身损害赔偿,因为:第一,工伤赔偿不区分农民和市民,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是按照本人工资支付,工亡补助金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这对是农民户口的民工非常有利;第二,工伤赔偿中不论民工对发生的事故是否有过错,都享受一样的工伤保险待遇。而雇佣关系赔偿中,作为雇员的民工如果对发生的事故有过错的,还应减轻雇主即包工头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2005年5月25日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