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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共同过失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经常出现共同过失侵权行为,由于当事人不懂法律,律师和法官也存在模糊认识,导致受害者的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维护,如:甲乙丙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甲负主要责任但无赔偿能力,乙负次要责任却经济实力雄厚,丙无责任受到了重大伤害,此时如果起诉和判决甲乙两方按照主次责任对丙承担按份赔偿责任,则丙将得不到全部赔偿。但以上起诉和判决无疑是错误的,正确的判决结果应该是甲乙对丙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再如,本人遇到过某律师代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甲骑摩托带乙行驶与丙车相撞,乙死亡,交警部门因证据问题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甲无赔偿能力,丙有赔偿能力,但该律师却仅起诉甲,结果可想而知。像这种问题,如果对侵权法理论有明确的认识,乙的亲属完全可以起诉让甲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很容易从丙处得到全部赔偿。可见,很多时候法律规定是明确的,只是在运用当中出现了问题。

 
上一条:37.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后果
下一条:39.法条中的“可以”基本等同于“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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