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是公司必须具备的由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通说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契约,基于公司自治原则,一般情况下公司章程约定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公司章程内容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则为无效,比如违反了第26条注册资本及其最低限额的规定。而如果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任意性记载事项,则不影响其效力,比如第42、43、44、45条等均规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公司章程的这些内容与公司法规定不同的,仍具有法律效力。但本人认为,基于公司自治原则,从维护交易秩序和市场稳定出发,应避免轻易否定公司章程效力,尽可能由当事人对章程瑕疵或缺陷进行补充或修订,即使不能达成补充或修订协议,认定无效也应慎而又慎,起码不能溯及既往地认定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