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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赠与房产未过户可撤销之例外

 

赠与房产未过户可撤销之例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据此,夫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将自己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不向受赠放交付房产,这是赠与方行使《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任意撤销权的行为。反之,如果赠与房产已经过户,因物权已转移给受赠方,赠与方无权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行使撤销权(但有特殊事由,赠与方根据《合同法》第192条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例外)。

但是,如果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则赠与方就不能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行使撤销权,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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