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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欠条的诉讼时效计算

 

欠条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对于欠条的诉讼时效问题,很多律师和法官认为应从写欠条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即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从写欠条之日起满两年起诉就超过了诉讼时效,就丧失了法律上的胜诉权。其实,以上认识是错误的。我个人认为,欠条的诉讼时效应根据欠条赖以形成的法律关系和所代表的债权性质来认定,欠条赖以形成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欠条是对之前发生的交易关系进行结算。写欠条是因为当事人在写欠条前发生了一定的交易关系,比如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在买卖关系结束时因买方仍欠付卖方款项,买卖双方对之前的交易进行结算后,买方向卖方出具一个欠条,以确认欠付卖方的款项;第二种情形是,有个别自然人之间发生了借款关系,本来借款人应向出借人出具借款条,但却出具了欠条;第三种情形是,双方之间存在债务关系,债务人偿还债权人一定债务后就剩余债务数额给债权人出具了欠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对上述三种情形下欠条的诉讼时效分析如下:第一种情形中结算后形成的欠条,实际上只是一种债权凭证,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该欠条是在债权人追要欠款不能的情况下出具,即不能证实出具欠条的前提是债务人应当给付债务而不给付的,该欠条所代表的债权应视为一种不定期债权,诉讼时效以债权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不能给付的权利被侵犯时起计算。反之,如果该欠条是在债务人应当给付而不能给付的情形下出具,就应当从出具欠条时起计算诉讼时效;第二种情形中欠条所代表的债权显然是一种不定期债权,以债权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不能给付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因为浅显的道理是不能认为出借钱时就是权利被侵犯之日,如此,则出借人也就不会出借钱了(第一种情形道理亦然);第三种情形中如果欠条所代表的债权是到期债权,即出具欠条的前提是到期债权不能给付,则该欠条的诉讼时效应以出具欠条时起计算,否则,应以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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