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驾车到省城,熟人李某无偿搭乘前往,途中张某驾车与他车相撞,致李某死亡,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李某亲属起诉张某赔偿31万元,张某是否应当赔偿?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等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好意同乘的无偿性并不意味着同乘人甘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无偿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有偿与无偿而有所区别,对于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赔偿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酌情减轻驾驶者的赔偿责任,对精神抚慰金则不应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