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股东资格的认定 《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本条是关于股东资格认定的规定。股东的身份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股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的一个凭证,但却不是唯一凭证。置放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不能产生对社会的公示效力。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信息必须向登记机关登记,才能产生公示效力,才能约束公司外的第三人。如果股东名册... |